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平台经济从1.0版本跨越到2.0版本,“互联网+”平台经济催生了新业态用工模式,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其中外卖平台典型用工模式也多种多样,而外卖骑手与平台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外卖平台为切入点,对平台经济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一、外卖平台用工模式
因不同行业本身存在固有差异,故即便皆依托于平台经济,模式亦存在一定差别。就外卖平台而言,当前典型用工模式有:直营模式、众包模式和代理商模式。后两种既属新型用工,易引发争议。
1.直营模式,即为传统用工模式,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发展起步阶段多采此种模式。随着外卖平台不断壮大,雇员数量越发庞大,平台公司为规避风险,催生了众包和代理商模式。
2.众包模式,即“网约工”模式,骑手只需下载并实名注册平台APP,完成线上新手培训。骑手可以选择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系通过APP抢单获得,而非接受平台安排,平台对骑手工作过程一般不进行监督管理。众包模式下,骑手自主性强,流动性大,可在有其他工作情况下做兼职,甚至可在多个平台注册。此模式通常构成承揽关系等,但实践中争议较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3.代理商模式,指平台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将某一区域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代理商。合作协议中通常会明确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代理商自行招募骑手,但平台公司亦对骑手服务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约束,比如要求身着有平台标志的服装、使用有平台标志的外卖箱、文明用语及客户评价机制等。
此为当前外卖平台主要用工模式,代理商与骑手之间通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等,但因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二、平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理论界对平台新型用工已达成初步共识: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有效适用于“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不能被泛化,但“网约工”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同时亦不能损害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发展。“互联网+”平台仅带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方式之改变,而非两者相结合本质之改变,新业态用工仍应从两者相结合之本质来识别是否系劳动关系。
平台与从业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之判断标准,应在传统标准之基础上,结合平台用工之新模式、新特点进行补充、发展和完善。故,内在之“合意”当然适用,还应综合考量下列外在要素之有无及强弱程度: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继续性、利他性。
组织从属性(吸收人格从属性),区分全部/部分组织从属性,“全部”为劳动关系特征。可审查:入职是否经平台考核招录;入职后平台是否进行培训;是否系平台企业劳动组织成员;工作内容与平台业务之间有无专属性及专属性程度差异;接受平台直接监督、指导、指挥还是仅一定程度受平台服务标准(着装、礼仪等)制约;适用平台企业规章制度还是平台服务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是否必须由本人亲自完成,可否转让;可否拒绝接受工作指派和调度,若拒绝是否受到平台处分;是否存在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平台是否享有管理和奖惩权限,若有,程度如何等。
经济从属性,区分内/外部经济从属性,“内部”为劳动关系特征。可审查:报酬完全依赖于平台岗位(内部)还是仅对平台有经营或信息上(外部)的依赖;平台收入是否为日常生活唯一或主要来源;每月报酬的金额、发放时间是否较为固定;报酬从平台还是消费者处获得;是否有底薪,报酬计付取决于工作时间、内容还是抢单提成;平台是否有权单方调整报酬计付、发放方式等。
继续性,可审查:双方对工作期限的约定;双方对工作存续期间之预期;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工作是否长期、持续及稳定;中断工作难易程度等。
利他性,可审查:有偿工作是否为平台利益实施;工作成果、市场风险最终由谁承担等。
上述要素对劳动关系体现程度不同。从属性是区分劳动关系抑或劳务、承揽或合作等民事关系之关键,其中,组织从属性最为重要,经济从属性更多作为组织从属性之辅助判断因素。
外卖平台新型用工,即众包和代理商模式下,若经综合考量合意、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持续性和利他性之有无及强弱程度,可判断出平台与从业者存在较强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平台与从业者系部分组织从属性、外部经济从属性,再综合考量其他要素后认为不宜认定平台与从业者存在劳动关系情形下。
三、平台用工模式法律认定要点
平台经济下,网络平台以其通信功能、社交功能、信息功能、大数据功能和移动共享功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就网络平台而言,平台本身并不产生产品,而主要致力于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即时或者约定服务,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场所流动化,劳动时间和劳动空间趋向松散。对于此种新业态模式下平台经济发展和从业者合法权益应都得到保护,但劳动关系认定不应被泛化,应审慎判断平台公司与从业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内在层面,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的合意。外在层面,主要应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特征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还应结合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特点,审查从业者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是否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报酬获取方式及稳定程度,风险与利益由谁承担等方面考量。
作者简介:
江秀香,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先后选赴香港中文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学习交流。先就职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后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累计处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数千起,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丰富和独到的经验。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听证员、北京多元调解员。

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同时提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公司合规、劳动争议等民商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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