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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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历史沿革

2、划分标准

3、未来展望

4、小结

01

历史沿革

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是2003年施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政府提出的职责要求。该法在2017年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有关部门制定(目前承担该职能的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再由负责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在此基础上印发统计上的划分办法。

2011年,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随后,国家统计局基于前述《标准规定》发布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1)》

2017年,统计局根据新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在保持原《划分办法》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对行业对应关系进行了调整,修订出台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02

划分标准

如前所述,统计局的《划分办法》是基于《标准规定》所进行的细化与完善。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按照统计局的划分图表来判断是最有效的判断方法。

具体划分如下图所示。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简而言之,存在多个指标时,各指标需同时满足。

03

未来展望

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总结了现行标准规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一,出现了规模过大的“中小企业”。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

第二,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第三,定性标准缺位,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

第四,部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

04

小结

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的追求,但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形成的大鱼吃小鱼的市场生态确是目前的现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本质,就在于尽可能消弭此种不平等,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经济环境。例如,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意思自治”进行了约束与限制。

我们期待,通过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可以更好地识别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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